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89年補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11月02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補字第二十四號
原告乙○○右原告與被告甲○○間確認時效取得請求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柒拾萬零肆仟肆佰壹拾陸元,折合銀圓貳拾叁萬肆仟捌佰零陸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銀圓貳仟叁佰肆拾玖元,折合新臺幣柒仟零肆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建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董培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