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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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訴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偽證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交訴字第17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晉福上列被告因偽證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共同被告尚未審理終結,為避免判決歧異認有再開辯論必要,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顏妃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璧華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