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附民字第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和解筆錄
原告 陳詠佳 原告 李俊杰 被告 曾苡瑄 被告 陳坤佑 上列當事人間因102年度附民字第556號就本院101年度易字第1376號傷害等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刑事第二十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官吳金芳檢察官鄧煜祥書記官屠衛民通譯楊佳蓉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陳詠佳原告李俊杰被告陳坤佑被告曾苡瑄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陳坤佑願給付原告陳詠佳.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現金完畢,並經原告陳詠佳收受後清點無誤。
二、原告陳詠佳願撤回刑事101年度易字第1376號對被告陳坤佑之傷害及毀損之刑事告訴。
三、原告陳詠佳與被告曾苡瑄相互無條件撤回對彼此之刑事101年度易字第1376號之傷害刑事告訴。
四、被告陳坤佑願給付原告李俊杰壹萬元整,其給付方法為當庭給付現金完畢,並經原告李俊杰收受後清點無誤。
五、原告李俊杰願撤回刑事101年度易字第1376號對被告陳坤佑之傷害之刑事告訴。
六、原告陳詠佳、李俊杰、被告曾苡瑄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七、訴訟費用均各自負擔。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名如下:
原告陳詠佳原告李俊杰被告曾苡瑄被告陳坤佑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十庭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屠衛民中華民國102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