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信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號原告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康志平 間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起訴固已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原告以起訴狀所載明之請求金額係47,839元及其利息,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7,8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民事庭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4日
書記官黃婉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