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95年度沙小字第96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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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戊○○
被 告 乙○○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十一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伍仟零陸拾元,及㈠其中新臺幣叁萬
零伍佰玖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
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
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及㈡其中新臺幣叁萬肆仟肆佰柒拾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七
月一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
點九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民國九
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三計算之利息,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點
八四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陳可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