旗山簡易庭95年度旗簡字第16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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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旗簡字第169號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
於民國95年10月17日下午4時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民
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業鑫
書記官 吳永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零肆佰貳拾壹元,及自民國94年
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並自民
國94年12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1個月者,按新臺幣壹佰
伍拾元,逾期第2個月者,按新臺幣參佰元,逾期第3個月至第
5個月者,每月按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及信
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
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旗山簡易庭
書記官吳永叁
法官陳業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吳永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