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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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促字第7423號債權人芋勇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世昌 債務人 昱承 清理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雄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昱承清理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昱承清理工程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以書狀陳明請求標的內容(聲請狀記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貳萬陸仟元整,並自民國102年2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欠缺明確陳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