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竹東簡調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林岳寬
一、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明昇 、 余瑞月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
聲請人起訴時雖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然未於訴狀載明就訴之
聲明關於「被告劉明昇應將座落新竹縣○○鎮○○街○○○巷
○號9樓之2房屋全部遷讓交付原告、及賠償所毀損之屋內
家具」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第1項但書之規
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
價額,並按此價額繳納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補繳,即駁
回聲請人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竹東簡易庭法 官 王碧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秀子
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