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審易字第171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2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審易字第171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汪純安選任辯護人林永頌律師
嚴心吟律師被告 湯曜宗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464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均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即告訴人汪純安、湯曜宗於民國109年4月6日某時許,在社群網站臉書粉絲專頁「 蔡依林 JolinTsai」同日之公開貼文(下稱系爭貼文)留言區起紛爭,被告汪純安乃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6時52分許,在不特定之人得共見共聞下,公然以暱稱「LaylaWang」留言標註被告湯曜宗,辱稱:「原來你就是傳說中的無學歷gay嗎?」,足以貶損被告湯曜宗之人格及社會評價,被告湯曜宗見狀不甘受辱,亦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於同日17時許,以暱稱「湯曜宗( 湯蜜亞 )」留言標註被告汪純安,辱稱:「原來妳就是傳說中胸小沒長腦的香爐呀」,足以貶損被告汪純安之人格及社會評價,因認被告汪純安、湯曜宗各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即告訴人汪純安、湯曜宗互相告訴對方公然侮辱案件,依刑法第314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2人達成和解,當庭由被告湯曜宗先向被告汪純安道歉,再由被告汪純安向被告湯曜宗道歉,雙方並同時拋棄因本案所生一切民事求償權利,再互相撤回公然侮辱之告訴,有本院109年8月25日審理筆錄以及被告2人所提出撤回告訴聲請書各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光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陳韻如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8月26日
刑事第二十一庭法官呂政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書記官楊湘雯中華民國109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