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3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童浩瑋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童浩瑋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鄭景文
法官施添寶法官李謀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黃進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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