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度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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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法字第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變更章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法字第15號聲請人 洪鴻榮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法鼓山大愛文教基金會名稱暨其捐助章程事件,未據依法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之非訟事件,徵收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並應由聲請人預納,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第25條前段定有明文。爰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2日內補繳,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