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9年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清算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高益宗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清算。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清算,惟未繳納聲請費,亦未提出下列重要資料以供審核,爰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
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倘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人應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聲請人應提出其所稱受扶養權利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及受扶養權利人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三、聲請人應提出其所稱受扶養權利人之扶養義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以及除聲請人以外,該扶養義務人最近兩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暨其最新財產歸戶查詢資料清單。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民事庭法官王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4月14日
書記官姚安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