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0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064號原告裕誠加油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水 訴訟代理人 葉錦郎 律師被告 李陳月珍 被告 李宗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依原告民國102年7月11日具狀陳報被告間就高雄市○○區○○段00○段0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6分之1之買賣價金為新台幣(下同)26,429,512元,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6,429,5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4,85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佩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8月2日
書記官邱慧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