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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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6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陳虹妤 債權人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代理人 陳智鈞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 花旗 (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權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璟璇 債權人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博義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信德 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濂松 代理人 陳郁銘 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陳慕勤 債權人 萬榮 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代理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債權人勞工保險局法定代理人 陳益民 代理人陳智鈞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及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00年度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次查,據債務人提出之資產表及財產收入狀況說明說所示,其名下財產有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光人壽)保單,經債務人提出現金新臺幣(下同)494,857元,以代替將上開新光人壽保單終止契約,另其尚有千越電機有限公司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2萬元、豪立照明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股份5000股及門牌號碼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4樓房屋暨座落基地桃園縣平鎮市○○段東勢小段
583之1地號土地(下稱系爭房地),而本院於民國100年
8月3日召開債權人會議,債權人會議決議就債務人所有不動產及投資為變價後,併同其提出之現金進行分配,機車不予處分返還予債務人,有債權人會議筆錄附卷可參。系爭房地經本院民事執行處以100年度司執鳳字第47590號強制執行案件拍賣系爭房地,該變賣價金尚不足以清償別除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無得以返還予債務人之價額,另債務人名下投資之出資額及股份經本院定期拍賣二次均無人應買,視為變價不易返還予債務人。是以,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已全數變價完畢,本件可供清算債權分配之清算財團財產共計484,857元。是本院審酌案件之複雜程度,認本件無選任清算管理人之必要,故清算財團之分配由本院為之,茲已將債務人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完結,有分配表暨領款通知書等在卷足憑,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5月16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陳可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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