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拍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拍字第30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6年度拍字第301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提出聲請狀所附支票之退票理由單各一份。
2、聲請狀所載借款金額與所附支票總額不相符,請予確認,如聲請狀之記載有誤,並請一併具狀更正。
3、聲請狀之附表所列武領段98地號土地未在本件本金最高額抵押權範圍內,請更正附表。
4、提出桃園縣○○鎮○○段630建號建物之第二類建物登記謄本及相對人乙○○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各一份。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簡易庭法官汪智陽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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