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2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283號原告丁○○
辛○○壬○○乙00000000己00000000戊00000000庚00000000癸00000000上列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嘉義市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6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8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民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5年9月29日
書記官王立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