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婚字第4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婚字第470號原告 廖順興 被告 林秀香 原住台北市○○區○○街○○○巷○弄七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事件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兩造夫妻之最後共同住所地係在台北市○○區○○街○○○巷○弄○號一樓B室,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八條第一項規定,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文衍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