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賠償勞退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告 林啟賢
樓之3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被告潔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子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玲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賠償勞退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