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勞訴字第1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2月29日
裁判案由:賠償勞退金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勞訴字第170號原告 林啟賢
樓之3訴訟代理人 林益弘 被告潔喜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朱子進 訴訟代理人 王淑琍 律師複代理人 王淑玲
樓之3上列當事人間賠償勞退金等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勞工法庭法官林惠霞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
書記官陳怡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