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3號上訴人即原告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2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4,106元,應徵裁判費8,9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尚安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月4日
書記官陳文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