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度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62號原告甲○○兼法定代理乙○○○人上二人共同 許進德 律師訴訟代理人 林妍汝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丙○○、台北市立聯合醫院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萬捌仟柒佰陸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伍仟玖佰貳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古振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
書記官楊錫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