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3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300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余梅涓 律師被告宸融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甲○○
住同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丙○○住臺北縣三重市○○路○○巷○弄○○號之2、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國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8月10日
書記官周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