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27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278號債權人 范群煜 債務人 吳科達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陸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二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亦有明定。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按月息2%計算之利息部分,已超過週年利率20%,故依法僅得請求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之利息請求與前揭規定明顯有違,自屬無據而無理由,亦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陳述略以:如後附聲請狀所載,並已履行其對待給付。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4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附記:
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