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吳景棋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賴荁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下列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被養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吳張柳、 吳金耳胡林匙陳吳玉花 (被收養)、 吳出 、吳黃玉妃、 吳郁政吳雨洛 (生存)、 吳郁義吳秀華吳至善吳啟東吳島五郎吳家銘吳金財吳生風吳彩雲吳彩霞吳紀久莊訓祿莊玉錦吳梅子吳籮吳黃莉吳宜蓁吳流吳斗吳黃邁吳黃燕吳仁郎吳深輪吳真吳鄭是吳義夫林麗華吳景山吳景歪 、吳寶慧、 邱吳隔邱萍邱傳炉邱傳河邱文泉邱湯秀琴邱文源張邱玉張富一邱露黃邱秀黃漢清黃山上張邱氏銚張深送張林 柴火、 張世錫黃張米莊張濕莊存榮莊碧雲朱氏赤 (被收養)、 劉邱茶邱氏紗邱氏止邱吳珍邱頂邱律 (被收養)、 邱濸湤陳秀琴 、許 邱蒼惠許湳許金良張邱寸張紹賓張孟雄 、張金山、 劉吳美劉水河劉太郎劉氏秀霞劉秀桃 、郭氏廣。
二、吳雨洛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原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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