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5年家簡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簡字第3號原告 吳景棋 訴訟代理人 劉睿哲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賴荁 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2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下列之人之(除戶)戶籍謄本或被養者之相關證明文件:吳張柳、 吳金耳 、 胡林匙 、 陳吳玉花 (被收養)、 吳出 、吳黃玉妃、 吳郁政 、 吳雨洛 (生存)、 吳郁義 、 吳秀華 、 吳至善 、 吳啟東 、 吳島五郎 、 吳家銘 、 吳金財 、 吳生風 、 吳彩雲 、 吳彩霞 、 吳紀久 、 莊訓祿 、 莊玉錦 、 吳梅子 、 吳籮 、 吳黃莉 、 吳宜蓁 、 吳流 、 吳斗 、 吳黃邁 、 吳黃燕 、 吳仁郎 、 吳深輪 、 吳真 、 吳鄭是 、 吳義夫 、 林麗華 、 吳景山 、 吳景歪 、吳寶慧、 邱吳隔 、 邱萍 、 邱傳炉 、 邱傳河 、 邱文泉 、 邱湯秀琴 、 邱文源 、 張邱玉 、 張富一 、 邱露 、 黃邱秀 、 黃漢清 、 黃山上 、 張邱氏銚 、 張深送 、 張林 柴火、 張世錫 、 黃張米 、 莊張濕 、 莊存榮 、 莊碧雲 、 朱氏赤 (被收養)、 劉邱茶 、 邱氏紗 、 邱氏止 、 邱吳珍 、 邱頂 、 邱律 (被收養)、 邱濸湤 、 陳秀琴 、許 邱蒼惠 、 許湳 、 許金良 、 張邱寸 、 張紹賓 、 張孟雄 、張金山、 劉吳美 、 劉水河 、 劉太郎 、 劉氏秀霞 、 劉秀桃 、郭氏廣。
二、吳雨洛拋棄繼承之相關證明文件。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家事法庭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12日
書記官許原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