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828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828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相對人即債務人 方平
徐達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玖仟玖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陸仟捌佰肆拾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 方平順 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玖仟壹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貳佰陸拾貳元,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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