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50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5070號聲請人即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9年度訴字第2972號),聲請交保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提出新臺幣伍萬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羈押。
理由被告甲○○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10月1日執行羈押。茲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停止羈押,本院審核後,認如能具保則足以代替羈押,應准予提出新臺幣5萬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陳信旗
法官劉正偉法官俞秀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謝怡貞中華民國99年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