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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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共有型態變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821號原告 賴英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謝米妹 等間請求共有型態變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苗栗縣○○鄉○○○段○○○○○○○○○○○○○○○○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
二、被告即前開土地共有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下同)。
三、倘前項共有人有死亡者,應一併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其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四、如前項繼承人有死亡者,亦應一併提出該繼承人之除戶謄本正本、全戶戶籍謄本手抄本、繼承系統表,及其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暨具狀追加該全體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