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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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6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683號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振邦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前來閱卷,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被告曾振邦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據此補正被告之人別資料。
中華民國110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立晨中華民國110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