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文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2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之藍色藥錠伍顆(驗餘淨重壹點叁柒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有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30年院字第2169號解釋可資參照。
三、經查,被告李文強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以102年度毒聲字第338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毒偵字第196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刑事裁定、上揭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查。而扣案之藍色藥錠5顆(淨重1.39公克,取樣0.02公克,餘重1.37公克)經鑑定檢出第二級毒品MDMA成分,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鑑定書102年6月10日北市鑑毒字第189號毒品鑑定書1份在卷可稽,是上開扣案物確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另經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郭思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慧怡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