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司繼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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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繼字第3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繼字第310號聲明人 孫忠閎 兼法定代理 張宗萍 人上列聲明人陳報被繼承人 孫積松 之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關於陳報遺產清冊事件,專屬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127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故法院受理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而認無管轄權時,即得依職權或依聲請移轉管轄。
二、經查,本件被繼承人孫積松(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AA00000000號)為華僑在臺無戶籍,於108年10月26日死亡,經另案(108年度 司家親 聲字第41號選任特別代理人案件)之代理人當庭陳述,被繼承人與姐姐孫秀蘭同住,生前最後住所為新北市○○區○○街○○○巷○○號2樓,並聲請移轉管轄,有台灣臺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本院調查筆錄在卷可稽。是本件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既為上開處所,則關於本件陳報遺產清冊事件自應專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從而,聲明人誤向無管轄權之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於法尚有未合,爰依首揭規定,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5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