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聲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再字第五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判決人甲○○右列受判決人因竊佔案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十一日第一審確定判決(八十七年易字第五三○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開始再審。
理由
一、聲請再審意旨如聲請狀所載。
二、按有罪之判決確定後,因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受有罪判決之人應受無罪之判決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又受判決人,得為其利益聲請再審。刑事訟訴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六款、第四百二十八條第二款分別定有明文。本院查聲請人上述各節均屬實在,並有上開本院判決影本及臺灣高等法院八十九年度上更
(一)字第二三四號判決在卷可憑,核與刑事訟訴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六款規定相符,應認為有再審之理由,爰依同法第四百三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六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政佑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三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彥宇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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