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簡字第2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就業服務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3年度簡字第23號原告 曾人 和上列原告因與被告彰化縣政府間因就業服務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惟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原告未據繳納,致有程式上之欠缺,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張鶴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書記官林嘉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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