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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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建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建字第4號上訴人國立彰化生活美學館法定代理人 劉玄詠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義和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140,000元,應徵上訴之裁判費122,3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7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芙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謝志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