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訴字第4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審訴字第42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庭期另行通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曾子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0日
書記官李承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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