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單禁沒字第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禁沒字第89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中煜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9年度執聲字第75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手指虎壹只,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黃中煜於民國106年間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偵字第11497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嗣緩起訴期滿而未經撤銷。惟扣案之手指虎1只,係屬違禁物,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列之各式刀械,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轉讓、出租、出借、持有,為同條例第6條所明定,自屬違禁物。
三、經查:㈠被告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檢
察署檢察官於106年12月14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1497號為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並經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以107年度上職議字第543號處分書駁回再議確定,至108年1月4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足稽。㈡被告在上開案件為警查獲時,所扣得之手指虎1只(扣押物
品清單見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6年度偵字第11497號【下稱11497號偵卷】第33頁),經送鑑驗結果,為金屬材質,中間有4孔可供手指套入,握柄夾層附有折疊刀,認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之管制刀械(手指虎),有新竹縣政府警察局106年10月24日竹縣警保字第1060015802號函暨鑑驗照片5張、刀械鑑驗登記表1份附卷可佐(見11497號偵卷第19至21頁)。是上開扣案手指虎1只係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4條第1項第3款所稱之刀械,為依同條例第6條規定非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不得運輸、持有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應依法沒收,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湯淑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書記官劉文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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