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2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211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梁紫盈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梁紫盈發支付命令,經查債務人業於民國(下同)109年1月18日出境,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核須向國外送達之,是依上開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