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48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大眾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敏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汪沛瑜 (原名 汪蓓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人之法定代理人即重整人共有三人,請釋明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並補具全體法定代理人之簽章。中華民國101年1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