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三○八號聲請人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翁芳靜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上訴事件,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提起抗告,同時聲請訴訟救助,該聲請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第二項、第二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自明。本件聲請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下稱原法院)九十九年度重上字第一四○號裁定提起抗告,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無非以:聲請人依專利法規定請求不當得利,依專利法第八十六條規定即應准許訴訟救助云云,為其論據。然原法院上開事件,原係第一審原告民安瓦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依不當得利之法律關係,請求聲請人返還不當得利,則聲請人於原法院對於相對人提起追加之訴,姑不論其適法與否,即令適法,亦非依專利法第八十五條規定請求損害賠償,自無專利法第八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之適用。而聲請人就其無支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並未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依上說明,其聲請即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年四月二十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顏南全
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鄭傑夫法官鄭雅萍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五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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