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1390號

原告 陳蔡佩容

訴訟代理人 張宗存 律師

複代理人 蔡宜樺 律師

被告上豐企業社

兼法定代理

陳振銘

被告 陳嘉哲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沈崇廉 律師

馬啓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10年度他字第3107號、第7383號偽造文書事件偵查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其執有被告上豐企業社簽發之票據,請求被告等連帶給付票款,被告等抗辯票據係遭訴外人 黃麗月 偽造,已提出偽造文書之告訴,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下稱臺中

地檢)以110年度他字第3107號、第7383號事件偵查中。茲因兩造就本件票據是否遭訴外人黃麗月偽造乙節互有爭執,致被告等是否應負據票據責任不明,是以訴外人黃麗月犯罪成立與否,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偵查

終結確定,本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

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故本件於臺中地檢110年度他字第3

107號、第7383號偽造文書案件之刑事偵查終結確定前,停

止民事訴訟程序。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王志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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