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橋簡字第56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戴宗葆
兼上三人
訴訟代理人 陳素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陳建霖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2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60,30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0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橋頭簡易庭法官郭育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3月16日
書記官塗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