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03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20393號債權人 陳專達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李佳欣李吳輝 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按未載到期日之本票,視為見票即付。又見票即付之本票,以提示日為到期日,票據法第120條第2項、第124條準用第66條第1項定有明文。故未載到期日之本票亦須提示後始得向發票人行使追索權。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本院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惟因本票未載到期日,聲請狀亦無敘明提示日,故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30日命聲請人於通知送達5日內補正提示日,然聲請人於補正狀敘明提示日為民國100年10月31日,顯非有效之提示,難謂曾向債務人為提示,依上開說明,債權人之請求,於法不合,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民事第四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