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妨害性自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柯○○真實年籍資料、住址均詳卷被告 高郁翔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謝梨敏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婷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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