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訴字第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訴字第19號上訴人甲○○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因95年度訴字第19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亦未依據民事訴訟法第嗣百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及補正,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承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周育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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