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5年竹東秩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庭裁定95年度竹東秩字第11號
移送機關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被移送人甲○○
4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5年6月19日東警偵字第0950009168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吸食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之已吸食過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個沒入之。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左列時間、地點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95年6月6日18時40分許。
(二)地點:新竹縣○○鎮○○路郵局前。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已吸食過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個扣案可佐。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陳明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華民國95年6月27日
書記官樂嘉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