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677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67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井琪 相對人即債務人數傳華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汪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233,203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雅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及事實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19/06起向聲請人申請租用電信服務-阿里國際雲服務,債務人每月依實際使用之流量付款給聲請人,唯2020/02起使用的電信費用,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償,合計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233203元整,如請求標的欄所載的本金及利息,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二)應發支付命令之陳述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金錢,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俾保權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電信服務申請書影本、欠費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