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審重訴字第5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土地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審重訴字第502號抗告人丁○○
丙○○○戊○○甲○○乙○○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中國國民黨及元利建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7年12月22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婷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8年2月2日
書記官曾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