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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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106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1068號原告 黃明修 訴訟代理人 江信賢 律師
蔡麗珠 律師 蘇榕芝 律師複代理人 林湘清 律師被告 陳文欽
陳文堂 薛陳玉 蔡 陳金里 黃武生 黃信源 黃武忠 陳進水 陳文德 楊嬌霞 即 陳文彬 之繼承人 陳玟 均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元 即陳文彬之繼承人 陳柏誠 即陳文彬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繳納新臺幣(下同)15,751元裁判費。按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請求分割坐落臺南市○○區○○段○○○○○○○○號土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08,033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2,200元/㎡×土地面積(79.32+53.56)㎡×原告應有部分43分之40,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949元,扣除原告已繳納之15,751元,尚應補繳19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陳鈺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