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7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716號原告 方聰憲
陳靚羽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富民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萬2,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1日
書記官許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