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40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竹北簡調字第340號
聲 請 人  邱傳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邱文川 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逕向本院(新竹縣○○市○○路○段○○○號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提出坐落新竹縣○○市○○段○○○○○○號土地之土地登記謄本
  。
二、以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單位:平方公尺)乘以公告現值,
  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並就該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0(如後附條文)所定費率繳納聲請費。本件先行調解,日
  後若調解不成立,另須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竹北簡易庭
                 法 官 傅曉瑄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民事訴訟法第77-20條(聲請費之徵收)
因財產權事件聲請調解,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未滿新臺幣十萬元
者,免徵聲請費;十萬元以上,未滿一百萬元者,徵收一千元;
一百萬元以上,未滿五百萬元者,徵收二千元;五百萬元以上,
未滿一千萬元者,徵收三千元;一千萬元以上者,徵收五千元。
非因財產權而聲請調解者,免徵聲請費。
調解不成立後三十日內起訴者,當事人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
繳調解之聲請費扣抵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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