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交附民字第1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交附民字第116號原告 許凱閔 被告 劉子霈
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即劉子霈僱用人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劉子霈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許凱閔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劉子霈及其僱用人無限映像製作有限公司連帶損害賠償,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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