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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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1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1289號債權人 蔡秉勳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清讚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票原本到院供辦。
二、本票新台幣20萬元如係依據『票據關係』請求,請釋明:本票有無現實提示?本票『提示日』為何?並應『具體載明年、月、日』。(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
三、承二,如台端係依借款關係請求,釋明請求自110年11月19日起算利息以本金年利率百分之六之依據?如無法提出依據,是否具狀更改為「自本票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依據民法第203條之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中華民國110年3月10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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